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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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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2019-10-15
外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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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辦單位:警察局外事科

二、聯絡電話:03-5557953 傳真:03-5513409
 
三、申辦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

  1.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另須出示有照片之證件。未帶影本者可提供免費影印);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未帶影本者可提供免費影印)。
  3.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未帶影本者可提供免費影印),需登載中文姓名者,以戶籍謄本或居留證登載之中文姓名為準。
  4. 現住海外人士申辦身分證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相關公證單位驗證、公證或認證之護照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證書費:

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之內容需相同)。國外郵寄申請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需相同)。

(四)委託書:

委託他人申辦者,另檢附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 1 份(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人未滿 20 歲者,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四、申辦及領取方式:

(一)臨櫃:

  1. 申辦方式:本人或委託他人(需附委託書)至本局外事科臨櫃申辦、繳費。
  2. 領取方式及工作天數:可憑收據臨櫃領取或先行繳附普通掛號信封(上貼足額郵資)郵寄。申辦需1.5工作天,今日申辦,後天(上班日)可至外事科領件。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二)網路申辦:
  1. 申辦方式:可於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登錄申辦資料(我要網路申辦)。
  2. 領取方式及工作天數:申辦需1.5工作天,今日申辦,後天(上班日)可至外事科領件。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三)分駐(派出)所受理申請:

  1. 申辦方式:每郷鎮至少有1受理辦證地點(請參考附件可申辦地點一覽表)提供受理良民證申請服務,方便申請人就近申辦,原地領件
  2. 領取方式及工作天數:本項為擴大提供之服務,原則於申請後3至5個文書傳遞工作天可至原申請地領件,申請日不納入計算。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五、注意事項: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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