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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失蹤、身分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詢

2020-03-22
防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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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失蹤、身份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詢流程: 

(一)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因案通緝者。

2.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3.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4.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5.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6.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二)報案時請攜帶本人及失蹤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提供失蹤人照片,並將失蹤人的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 有關線索,詳細告知警察人員,並記得索取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備妥相關資料儘速報案,才能提高尋獲的機率,減少遺憾的發生。

(三)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
(四)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規定: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4. 死亡宣告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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