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下列行為一,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