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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何種行為會觸犯跟蹤騷擾罪?

WOMAN AND CHILDREN PROTECTION BRIGADE

婦幼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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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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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行為會觸犯跟蹤騷擾罪?

2022-06-13
婦幼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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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態樣的跟蹤騷擾行為都會構成跟蹤騷擾罪,必須要具備以下的條件,缺一不可喔!
1. 對特定人:反之對不特定人隨機、偶然的騷擾,自無本法之適用。
2. 反覆或持續: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騷擾行為必須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性。
3. 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想遇到這些行為,所以大家在追求愛慕對象的時候,務必理性一點,尤其對方明確表示拒絕後,若又一直要求約會、狂傳訊息、奪命連環扣或為其他糾纏行為,造成對方困擾,就有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4. 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表達愛慕、要求交往、性報復及性勒索等,與性跟性別有關之八種行為樣態,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始構成本罪。反之記者基於報導目的,而與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鄰里住戶間因糾紛引發的歧視辱罵,或是討債集團的盯哨尾隨,就不是本法規範的範疇。
5.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作息。

跟騷法有三個刑罰條文:
1.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內容,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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