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法保障對象涵蓋至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例如:家人、同事、同學等其他正常社交關係為基礎,與被害人處於穩定互動關係之人,行為人以前述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被害人的親友心生畏怖,亦觸犯跟蹤騷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