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處罰條例修定第4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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