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FFIC POLICE BRIGADE
交通隊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56點至61點:警察機關應設立交通事故案件查詢服務平台,受理相關人員或機關(構)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一般交通事故理賠案件,需參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資料時,應請其另附具事故當事人委託書正本及保險公司證(函)件,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洽閱,受理之警察機關應設專簿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洽詢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查,再提供(閱覽)現場圖、現場相片等必要資訊。
三、前二點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在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現場照片部分,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保險行政機關、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為調查、審理、鑑定、調解交通事故案件、公路主管機關為裁決交通事故違規申訴案件,函請警察機關提供與該案件有關資料時,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依第五十七點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其他資料不宜提供者,另以函文敘明替代資料提供。
五、申辦流程:
1.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自行下載申請表、委託書至警察機關(事故處理單位、處理單位所在地之分局交通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臨櫃送件。
2.如為A2、A1(傷亡)交通事故案件,可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進行線上申辦,可至選定之機關臨櫃領件或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
3.可申請項目: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4.申請資料處理工作天數:
(一)登記聯單:可於事故發生後當場提供。
(二)現場圖、照片:申請後10日內通知領件。
(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後30~60日內通知領件。
六、應備證件:請攜帶申請人及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供查核,非當事人申請者,另應附委託書。
七、交付方式:自取
八、服務時間:週一到週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九、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承辦人聯絡電話:03-5513509分機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