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選單
選單
關閉選單按鈕

交通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TRAFFIC POLICE BRIGADE

交通隊

:::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首頁  > 主題業務  >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民眾缺乏正確完整認知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如何正確報案?在現場如何處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交通事故將引發哪些責任問題?責任問題如何適當處理?大都缺乏正確完整認知。(84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5360號之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交通事故一般人常存有似是而非觀念,如「交通事故發生雙方都錯」、「大車撞小車,大車要倒楣」、「車子撞到人,車子要吃虧」、「被撞是對,撞人是錯」、「向肇事對方要求『道義賠償』」……。

 

二、相關法令

(一)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3個月。

 (二)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罰鍰。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四)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五)第1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至3個月。

 (六)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七)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三、發生交通事故應有之處置

 ●保持鎮靜

→勿與人發生爭執

→暫不討論對錯事宜

 

●保持現場完整

→暫時不移動人車、在地面劃記相關位置

→有傷亡案件不可移動或破壞現場之任何物證。

 

●設置警告標誌

→打開車輛黃色警告燈

→將反光警告三角牌放置在現場30公尺至100公尺後方

 

●緊急救護及報警處理(若有人傷亡一定要報警處理)

→打119緊急救護電話

→打110報案電話

→報案時要說明發生時間、地點、車輛種類和傷亡情形

 

●尋找證人(登記車號、姓名、連絡電話)。

 

四、事故資料之提供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4.線上申辦網址: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

 

(二)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需參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資料時,可持公司證(函)件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洽閱,受理之警察機關應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洽詢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查,並提供閱覽現場圖、現場相片、事故發生概況暨處理摘要等必要資訊。

 (三)前二目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在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現場照片部分,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五、事故責任

 (一)違規責任(行政罰):吊扣、吊銷執照(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致傷亡、肇事逃逸)。

 

(二)刑事責任(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訴訟費。

 

六、申請鑑定責任與調解裁判

 (一)地區鑑定委員會(竹苗地區:新竹市自由路10號):必須在六個月內,鑑定費自負新台幣三千元。

 

(二)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不服地區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應於接到鑑定書後30日內申請覆議。

 

(三)學術機構鑑定:可受理肇事原因之分析、鑑定,提供當事人及司(軍)法機關參考。

 

(四)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五)法院裁判:警方或鑑定、覆議機關所作鑑定之意見,僅供法院審理事實支參考,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肇事責任。

 

七、全國車輛肇事鑑定單位:

▲ 台北市覆議會 (02)2723-7684 鑑定會 (02)2759-9119

▲ 南投縣區鑑定會 (049)233-208

▲ 台灣省覆議會 (049)359831

▲ 彰化縣區鑑定會 (04)786-4221

▲ 基宜區鑑定會 (039)541567

▲ 嘉雲區鑑定會 (05)276-9474

▲ 台北縣區鑑定會 (02)2688-8283

▲ 台南區鑑定會 (06)267-9863

▲ 桃園縣區鑑定會 (03)362-5782

▲ 高屏澎區鑑定會 (07)761-2215

▲ 竹苗區鑑定會 (03)531-9312

▲ 花東區鑑定會 (038)534-500

▲ 台中縣區鑑定會 (04)526-5702

▲ 高雄市覆議會 (07)729-4609  鑑定會 (07)722-4822

▲ 台中市區鑑定會 (04)231-9189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