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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收費方式

TRAFFIC POLICE BRIGADE

交通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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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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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眾領車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出示本人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2、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3、非配偶或直系親屬者而持有行車執照者領車時,須出示車主委託書及領車人駕照、身分證或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

4、車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攜帶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明者,應請出示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經執勤員警查證無誤後,並填寫切結書,方可辦理領車手續。

5、未出示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明文件及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者,不得辦理領車手續。

6、領車人無駕駛執照或顯有違反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事者,不得辦理領車手續。

7、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

8、民眾領車時間為每日七時起至二十三時止。

(二) 領車時應繳納費用:

1、移置費:機車每輛次100元、小型汽車每輛次600元、大型汽車及曳引車每輛次2,000元、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5,000元。

2、保管費:機車每日50元、小型汽車每日100元、大型汽車輛每日300元、曳引車輛次每日500元、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600元。保管費之收繳,最高以四個月為限。

(三) 未領車輛後續處置作業:

1、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

2、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3、移置費、保管費不足部分依法辦理催繳。

4、經催繳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追繳。

(四) 車輛移置保管場聯絡電話:03-5545119

(五) 以上內容依據新竹縣處理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實際費用如有異動,請以法規最新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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