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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埔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集會遊行法第10條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SINPU PRECINCT HSIN-CHU COUNTY POLICE BUREAU

新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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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第10條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首頁  > 宣導專區  > 集會遊行法第10條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有關「集會遊行法第10條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宣導內容如下:
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集會遊行法第10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年齡限制自現行須滿20歲放寬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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