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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其他各類交通業務常見問答

TRAFFIC POLICE BRIGADE

交通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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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類交通業務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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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01. 路邊違規停車,員警開單前是否須先鳴笛後再行開單?

回覆內容:

依據警政署修正「違規停車取締程序」,即違規停車之駕駛人不在場時,就違規事實進行照相,並填寫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將標示單標示於駕駛座前雨刷下,機車則以透明膠帶貼黏,標示於油箱或座墊。故非先鳴警報器後,駕駛人仍未能駛離時,再據以舉發違規停車為基準,而係以警察到場發現有違規停車時,即依法舉發為基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頒「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及相關交通法規並無規定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應勸導或鳴放警鳴器警告。


問題02. 我有拍攝到交通違規行為,請問如何舉發?

回覆內容: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故依上述,應檢具拍攝違規確實內容翻拍照片後,至違規地點所轄派出所提出檢舉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反映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網頁首頁下方→主題服務→點選「交通違規檢舉」連結。


問題03. 社區內的車道被外來車擋住,是否有法可管?可撥打110?

回覆內容:

社區內之車道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範疇,爰不得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或實施移置保管;復因公權力原則上不介入私領域意旨,本案情形致電110僅能由警方依車號代為聯繫車主駛離,餘無相關強制力實施依據。


 

問題04. 『無主』路霸是否能由警政單位處理?

回覆內容:

部分民眾會將盆栽及衣架等物品擺放道路占用停車或行駛空間,是類物品雖妨礙通行,因現場並無物主,警方難以查證責任歸屬,清除責任係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相關業管單位權責。


問題05. 如果我拖欠的交通罰鍰還不出來時該怎麼辦?可以分期繳交嗎?

回覆內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單位係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機關,罰鍰分期申辦宜洽各該案件所屬監理機關辦理。


問題06. 車輛失竊時被開紅單如何處理?

回覆內容:

車輛失竊之違規責任免責,係以報案時間點之後起算;惟若車輛有失竊情形,應於察覺後即向所轄派出所提報失竊,並妥善保存案件四聯單,他人駕駛所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可憑聯單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撤銷。


問題07. 不服被舉發交通違規時,應如何救濟?

回覆內容:

不服被舉發交通違規時,應按舉發態樣於應到案期限內向監理機關提出,經監理機關及原舉發單位查證後,將由監理機關針對各該案件裁決;不服上開裁決者,應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08. 是否未劃設紅線之交岔路口就可停車不被罰?

回覆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法令規定,交叉路口10公尺內均屬不得停車之區域,尚非以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為限。


問題09. 發生交通事故後,民眾可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回覆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可向警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二)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問題10. 交通事故後可申請到那些資料?可以在其他縣市申請交通事故資料嗎?

回覆內容:

交通事故後可申請,員警製作之現場圖、拍攝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中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可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填表申辦,本府警察局交通隊將該表,以掛號方式寄送至申請人地址。


 

問題11. 交通罰單是否能寄到通訊地址?

回覆內容:

本局交通違規案件委外入案廠商係用中華電信所建系統查詢應受送達人住址,上開系統與監理機關資料連動;爰若車主另有與原址相異之通訊地址,應向監理機關登記辦理註記,俾利罰單送達。


 

問題12. 大型貨車及聯結車禁止通行區域、時間、路段申請通行證流程為何?

回覆內容:

一、申請公司行號應向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交通管理科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1式3份):
(一) 雙方工商登記資料(含車主、建造公司、棄土場、合約書雙方,以上均應加蓋雙方大小章,另租賃契約請附雙方身分證正面影本並含姓名章。)
(二) 承攬工程、運貨契約書或交易訂購單(應包含:1.運送物品名稱、數量。2.載運期間及起迄點。3.主約雙方簽章。4.土方證明文件。
(三) 車輛如非屬申請公司所有,另檢附該車輛所屬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申請公司間銷售、承攬契約證明文件(或車輛委託證明書),該銷售承攬內容並應與營業項目內容相符。
(四) 申請車輛未逾期之行車執照影印本(有效期間原則須超過1個月,未滿1個月將不予辦理。)
(五) 行駛路線圖(各段道路路幅寬度)及其位置圖(須含道路名稱),以示必須於禁行路段通行之文件。
(六) 以上文件影印本請加蓋公司章。 

二、經審核許可後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製發「臨時通行證」,始依核准條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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