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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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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類

不可處以死刑。
「無法律即無罪犯;無罪犯即無刑罰」乃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另我國刑法第1條亦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因此,行為人是否犯罪,因從其行為是否該當刑法處罰之構成要件、且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責任能力的情況之下方屬犯罪,而所謂「責任能力」之具備,我國刑法規範是滿18歲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刑法規範考量未滿18歲之人思考尚未成熟周密,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亦揭示「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有超過140個國家為其會員國;且「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提到,對未滿18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並已有190個國家成為該公約之會員國,可知對未滿18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已成為國際間之共識;本國立法者基於上開公約之精神及國際間之共識,乃修訂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不可以。
我國立法者考量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並為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乃增訂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現在最容易發生的犯罪行為如在網路上盜取寶物、天幣等,此時,為該等行為之人將可能觸犯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朋友相約偷車,一人在旁把風,另一人則下手行竊,則此時把封之人應如何加以處罰,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因此,朋友相約偷車,雖然僅中之ㄧ下手行竊,然而既然『相約』而偷車,故此兩人必定對於犯罪行為之實施手段所有分配,亦即符合所謂之『犯意聯絡(相約偷車)』及『型為分攤(一人偷車、一人把風)』。所以,『相約偷車』行為,仍屬於共同正犯,應處以相同之刑責,並不因為其中一人僅在旁把風而認為係幫助犯而減輕其刑責。

有,互毆雙方,都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如果因此導致雙方成重傷或死亡,則構成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只是觀看別人互毆,雖不犯法,但也是不道德的;如果有人因互毆而致死或重傷之情形發生,非出於防衛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之目的而在場助勢之人,會觸犯聚眾鬥毆罪。

舞廳、舞場、酒吧、酒店(PUB)....等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若於深夜放任少年出入,依法將對業者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將予以歇業處分,並列為「加強保護少年措施」專案違規查處場所,本局將加強查察。此外,倘該等場所無照營業或營業超出登記範圍,縣府建設局工商課將依商業法令裁處;倘其建築物違規使用,縣府工務局將依建築法對該建物勒令停止使用,對於拒不遵行而仍繼續使用者,則予斷水斷電。

不可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

酒家、酒吧、酒館(PUB)、酒店、舞廳、舞場、特種咖啡茶室、其他妨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如有坐檯陪侍之KTV、賭博性及限制級電玩店)。

會,毒品依其癮性、濫用性與對社會危害分為四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醶及其相關製品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配西汀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等。

「安非他命」因其係據有成癮性藥物之麻醉藥品,為防止國人濫用致成危害,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將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因此不論製造、販賣、或施用安非他命,皆會受到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處罰。該法第十條規定,施用二級毒品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未滿十八歲少年不可吸菸、飲酒、嚼檳榔。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凡是屬於酒家、酒吧、酒館、酒店、舞廳、舞場、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具有妨害少年身心健康性質之場所,無論是一般時段或深夜,未滿十八歲少年均不可出入。另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公共遊樂場不得縱容少年聚集其內,故除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之場所外,其他如KTV、網路咖啡店、撞球場、保齡球館...等遊樂場所,少年亦不可於深夜零時以後逗留於內。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未滿15歲以下少年不得於上課期間及深夜十時以後進入普通級電子遊藝場;未滿18歲以下少年不得進入限制級電子遊藝場。業者或從業人員違反規定者,依同法處罰負責人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公共遊樂場所(網咖、撞球場等)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少年涉有上述行為由警察機關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之規定制止、勸導,並通知家長或學校訓導人員領回。

刑法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未達傷害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暴行於人,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未滿18歲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汽、機車,違反者處新臺幣6000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且違反規定之少年及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同時參加路交通安全講習。

基本上,毒癮戒治可分為:

一、生理解毒:藥物濫用成癮者或吸毒病犯於進入戒毒程序後,例如入院或強迫戒治時,將在醫護人員的照護下,進行生理解毒,一般約為期3-10天,可能給予藥物治療、實驗室檢查、放鬆訓練、睡眠衛生指導等,此時以減緩患者因停止吸食毒品所帶來的生理不適症狀為主。

二、心理復健:生理解毒後將施行心理治療、職能治療等心理復健戒治項目,期間因人而異,復建期間大抵較長,除可能給予人格特質檢測等心理測驗外,另施予疾病認識心理治療、團體治療、家屬會談、藥物治療及預備出院後生活安排等衛生教育。此時多需加強戒癮者持續維持戒毒狀態的態度與毅力,增加患者及家屬對藥物濫用身心危害知識的了解,強化戒癮者自我調適及因應之技能,基本上已透過統合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家族治療等心理復健措施之提供,為戒癮者進行復歸社會的準備。

替代療法是針對施用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等成癮者的戒癮治療方法,並不適合K他命、安非他命、搖頭丸或其他藥物成癮者,如欲尋求K他命、安非他命、搖頭丸或其他藥物之戒治,建議您可前往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尋求醫療院所身心科(或家醫科)醫師之協助。

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除了協助您申請政府的補助款外,若您真的有經濟上的困難,可與院方協調,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亦會協助您申請其他的社會救助資源。

A:

不可以。
我國立法者考量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並為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乃增訂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現在最容易發生的犯罪行為如在網路上盜取寶物、天幣等,此時,為該等行為之人將可能觸犯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A:

不可處以死刑。
「無法律即無罪犯;無罪犯即無刑罰」乃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另我國刑法第1條亦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因此,行為人是否犯罪,因從其行為是否該當刑法處罰之構成要件、且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責任能力的情況之下方屬犯罪,而所謂「責任能力」之具備,我國刑法規範是滿18歲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刑法規範考量未滿18歲之人思考尚未成熟周密,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亦揭示「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有超過140個國家為其會員國;且「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提到,對未滿18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並已有190個國家成為該公約之會員國,可知對未滿18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已成為國際間之共識;本國立法者基於上開公約之精神及國際間之共識,乃修訂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