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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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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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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依據警政署修正「違規停車取締程序」,即違規停車之駕駛人不在場時,就違規事實進行照相,並填寫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將標示單標示於駕駛座前雨刷下,機車則以透明膠帶貼黏,標示於油箱或座墊。故非先鳴警報器後,駕駛人仍未能駛離時,再據以舉發違規停車為基準,而係以警察到場發現有違規停車時,即依法舉發為基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頒「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及相關交通法規並無規定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應勸導或鳴放警鳴器警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故依上述,應檢具拍攝違規確實內容翻拍照片後,至違規地點所轄派出所提出檢舉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反映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網頁首頁下方→主題服務→點選「交通違規檢舉」連結。

社區內之車道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範疇,爰不得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或實施移置保管;復因公權力原則上不介入私領域意旨,本案情形致電110僅能由警方依車號代為聯繫車主駛離,餘無相關強制力實施依據。

部分民眾會將盆栽及衣架等物品擺放道路占用停車或行駛空間,是類物品雖妨礙通行,因現場並無物主,警方難以查證責任歸屬,清除責任係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相關業管單位權責。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單位係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機關,罰鍰分期申辦宜洽各該案件所屬監理機關辦理。

車輛失竊之違規責任免責,係以報案時間點之後起算;惟若車輛有失竊情形,應於察覺後即向所轄派出所提報失竊,並妥善保存案件四聯單,他人駕駛所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可憑聯單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撤銷。

不服被舉發交通違規時,應按舉發態樣於應到案期限內向監理機關提出,經監理機關及原舉發單位查證後,將由監理機關針對各該案件裁決;不服上開裁決者,應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道路交通法令規定,交叉路口10公尺內均屬不得停車之區域,尚非以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可向警察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二)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交通事故後可申請,員警製作之現場圖、拍攝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中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可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填表申辦,本府警察局交通隊將該表,以掛號方式寄送至申請人地址。

本局交通違規案件委外入案廠商係用中華電信所建系統查詢應受送達人住址,上開系統與監理機關資料連動;爰若車主另有與原址相異之通訊地址,應向監理機關登記辦理註記,俾利罰單送達。

一、申請公司行號應向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交通管理科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1式3份):
(一) 雙方工商登記資料(含車主、建造公司、棄土場、合約書雙方,以上均應加蓋雙方大小章,另租賃契約請附雙方身分證正面影本並含姓名章。)
(二) 承攬工程、運貨契約書或交易訂購單(應包含:1.運送物品名稱、數量。2.載運期間及起迄點。3.主約雙方簽章。4.土方證明文件。
(三) 車輛如非屬申請公司所有,另檢附該車輛所屬公司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申請公司間銷售、承攬契約證明文件(或車輛委託證明書),該銷售承攬內容並應與營業項目內容相符。
(四) 申請車輛未逾期之行車執照影印本(有效期間原則須超過1個月,未滿1個月將不予辦理。)
(五) 行駛路線圖(各段道路路幅寬度)及其位置圖(須含道路名稱),以示必須於禁行路段通行之文件。
(六) 以上文件影印本請加蓋公司章。

二、經審核許可後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製發「臨時通行證」,始依核准條件通行。

違規行為人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5日內,向處罰機關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陳述意見。 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 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得向處理單位申請閱覽有關資料,閱覽資料之範圍,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為之,不得攜,出並亦不得塗改增刪。其中現場圖、照片部分,得申請複印或備份。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向處理單位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受理單位依其申請提供證明,不得拒絕。

一、車禍受害人的遺屬依順序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可提出申請;然對發生交通事故如為單一車輛交通事故除駕駛人不德申請外,其乘客及行人對於肇事汽車所投保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如該肇事者未投保,可逕向特別補償基金所委託的任一險公司申請補償金。如事故係屬2輛以上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汽車所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若對方汽車投保,可逕向特別補償基金所委託的任一險公司申請補償金。上述車輛上乘客或受波及之行人可向肇事汽車所投保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如該肇事者未投保,可逕向特別補償基金所委託的任一險公司申請補償金。針對申請項目及金額,傷害醫療費用最高金額新台幣20萬元,殘廢給付,依其等級分別由新台幣4萬元至150萬元不等,死亡給付,新台幣150萬元;另對殘廢、死亡給付並可一併申請傷害醫療幾付。然而,駕駛人必須知道有以下情事不可以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如事故屬單一交通事故,但乘客除外、拼裝車或農用車之間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因故事形成或以交通事故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二、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的條件與所給付金額,完成依照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標準辦理,同一種情況給付金額相同,且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如對程序不了解,可隨時電洽特別補償基金或產險公會洽詢,申請時亦不須委託他人辦理,對如有人表示委託代辦可獲較高金額給付,或假借申請程序很麻煩、或有可能申請不到保險金或補償金,必須委託其代辦才可以順利申請到,而要求代辦費,這完全以事實不符,申請人切勿聽信。最後,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不經對方同意,受害民眾可直接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有無肇事責任並不影響民眾申請之權利。 (三)民眾如有疑問,如:申請所需文件、查詢有無投保汽車強制險、申請時效等,可電洽0800-565-678或網址http://www.mvacf.org.tw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