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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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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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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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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類

凡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於臺灣地區曾有居(停)紀錄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全國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均可受理,不受申請人戶籍地址之限制,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二、網路申請:至內政部警政署建置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網路申請系統登入申請,領件時請檢附前揭相關證件,經檢驗無訛後發證。

一、如無法親自申請者,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  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受託人除攜帶申請人應繳驗之證件外,亦須提供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供受理人員查證。

二、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戶口名簿代為申請。

三、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100元整,依所申請份數計費收取。

四、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