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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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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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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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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類

跟騷法有三個刑罰條文:

 

  1.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蹤騷擾行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內容,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30萬元以下罰金。

 

答案是肯定的!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法保障對象涵蓋至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例如:家人、同事、同學等其他正常社交關係為基礎,與被害人處於穩定互動關係之人,行為人以前述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的親友心生畏怖,亦符合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

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如果行為人有治療需要,法院也可以透過保護令,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的處遇計畫。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並會記載效期,最長是兩年。屆滿前,法院可以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的效期,每次不能超過兩年。在保護令的效期內如果行為人違背保護令內容,將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原則上警方開立的約制告誡書是被害人後續聲請保護令的前提,但有些例外的急迫情況且受跟蹤騷擾事證明確時,即有授權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是可以依職權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的,有點類似家暴的緊急保護令,加上約制告誡書同步併行,就可即時保護被害人。

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騷擾行為時,被害人可向法院或請警方協助聲請保護令,此外跟蹤騷擾是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被害人請求警察機關調查後,可以在知悉違法之日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刑事責任,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信不少人都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不管對方是否是你認識的人,若不幸遭遇騷擾,仍應小心應對保持冷靜,防止過程中可能激怒對方而造成更大傷害,並盡可能蒐集證據及尋求警方的協助。

員警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後,會立即展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於調查完畢後向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書,告誡行為人不准再為騷擾行為,公權力即可即時介入。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滿足上述行為要件(也就是剛才我們講的 5項【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且符合下列8種行為之一,被害人就可以至警察機關提出跟蹤騷擾的告訴:

  1. 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盯梢尾隨: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威脅辱罵: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不當追求行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播送文字或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冒用個資購物: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以上8種行為就是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謂的跟蹤騷擾。

     並非所有態樣的跟蹤騷擾都會構成本部法律的跟蹤騷擾罪,必須要具備以下的條件,缺一不可喔!

  1. 對特定人:本法適用特定對象人員,反之對不特定人如隨機、偶然的騷擾,就不適用。
  2. 反覆或持續:即非偶然一次,騷擾行為必須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性。
  3. 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想遇到這些行為,所以大家在追求愛慕對象的時候,務必理性一點,尤其對方明確表示拒絕後,若又一直要求約會、狂傳訊息、奪命連環扣或為其他糾纏行為,造成對方困擾,就有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4. 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表達愛慕、要求交往、性報復及性勒索等,反之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記者狗仔跟追、鄰里住戶間因糾紛引發的歧視辱罵,或是討債集團的盯哨尾隨,就不是本法規範的範疇。
  5.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作息,例如被盯梢,致被害人不敢回家或去上班等等。

跟蹤騷擾要訂定專法?現行的法規不夠用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目前雖然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甚至「刑法」等等可以使用,但適用對象較有限、可受罰的行為類型不足應付現代推陳出新的騷擾行為,也無足夠的提前預防機制及時介入保護被害人,因此才需要一部專門的法規將這些遊走法律邊緣的騷擾行為入罪化。

1、警察局在各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是受過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會竭盡所能協助被害人。

2、如果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之急迫危險,或有繼續遭受重大傷害之虞,請立即撥打110報案,警方將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並視現場狀況由警方主動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於接獲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即派員執行;發現家庭暴力案件及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警方將依法逕行逮捕之。

3、家庭暴力案件中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需檢具驗傷單或相關證據,於知悉犯罪加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決定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請被害人隨時向警察機關舉報。

4、若被害人住居所有安全顧慮,警方會聯絡社政單位提供緊急庇護場所,並依需要護送被害人至安全的處所。

5、若被害人需要聲請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會協助被害人辦理聲請手續,並於法院核發後依核定之保護令指定時間、地點立即派員執行。

6、警察人員執行保護令時,必要時將請被害人協助,並製作「執行保護令紀錄表」,日後可做為違反保護令罪舉證之用。

可以。受理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在本國遭受家庭暴力,均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程序處理。員警於處理或製作詢問筆錄過程中,若遇語言無法溝通之困難時,可聯絡協請警局外事課或分局外事承辦人員協助處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

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

  (1)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2)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3)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1.配偶或前配偶(前夫、前妻)。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亦即無婚姻關係,而有同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事實。

3.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如同居人之子女。

4.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岳父母。

5.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或配偶之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等。

6.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另於106年11月29日、107年1月3日二度修正部分條文。條例修正後,受保護的兒童少年範圍擴大,有下列行為一,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