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保安類
滑套(槍機)不具撞針、槍機(撞針洞)未貫通、槍管具阻鐵(實心)、可填裝子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各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
人民要集會或遊行,一定要依法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警察分局)提出申請。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向當地警察局申請。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申請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