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選單
選單
關閉選單按鈕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常見問答(Q&A)

首頁  > 服務專區  > 常見問答(Q&A)
刑事類

依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92年1月22日「保全業法」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 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 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 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 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 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 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四、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指透過電腦或電子通訊軟體,以社群網站、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散布不實訊息,對特定人或特定人身邊的親友進行騷擾攻擊,將訊息快速蔓延,使受暴者遭受歧視、恥笑。其中包括對特定人以充滿歧視性的批評、張貼令人難堪的言語攻擊、用移花接木的圖樣、個人秘密照片、難堪的票選或充滿性暗示的貼圖攻擊。
※要如何幫助身旁毒品成癮者戒毒 ?
目前各縣市已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專人提供戒毒資訊、電話諮詢、心理支持與協助,有需求的朋友請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 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

一、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除非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通常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會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等。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二、關於施暴者或家人甚至是相被害人,允許施暴者留在家中,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規定,若法院已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即施暴者必須遵照法院之裁決。 

三、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雖非現行犯,但警察人員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並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22條)。 是故,若施暴者不顧法院之裁決繼續干擾被害人時,被害人可要求警察依法加以逮捕。 

一、法律規定:

(一)被打死的小狗是民眾飼養的,屬有主物,也就是屬於民眾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就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因此,故意打死他人的狗兒,就是毀損他人之物,依刑法第354條規定,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所以,必須由飼主提出告訴而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如飼主並不知道是何人所為,建議可先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人員陪同飼主一同到事發地點調閱監視器,揪出是何人所為後再對其提出毀損告訴。

二、其他罰則: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故意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主管機關可以對打死小狗之人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