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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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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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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類

一、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或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15日以上者。
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
四、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一、具申報規定第1項者: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登記住宿人基本年籍資料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二、具申報規定第2項者:申報人依序為該住宿處所之所有權人、負責人、管理人或當事人,應自當事人到達暫住處所15日內造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如由當事人申報,使用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三、具申報規定第3及第4項者:由當事人自入境15日內繳驗護照、入境證影本、居留證、旅行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向暫住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四、處理期限:隨到隨辦。